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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再江:谁来保护“后申遗时期”的文化遗产
【发布日期:2012/4/15】【作者: 杜再江 】【来源: 中国民俗网 】【阅读次数:2947】【字体 】【打印 关闭窗口

    随着轰轰烈烈的申遗工作进入尾声,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进入“后申遗时期”。然而,申遗时期所表现出来的“重申报、轻保护”和非遗文化主体的缺席现象正在蔓延。对此,专家学者就文化生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拿非遗项目就像拿奥林匹克金牌

  如果从昆曲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这个“第一次”算起,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经开展十年了。2004年,中国签约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国家设立了“文化遗产日”;2011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获得通过。而在地方,各种关于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数万个项目相继申遗,更加凸显出全国上下对非遗保护的热情。

  在中山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专业博士生导师高小康的记忆里,当年我国刚刚加入联合国非遗保护公约时,很多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还摸不着头脑。而仅仅数年之后,“非遗”便成为了一个妇孺皆知的热门词汇,以至于街头的凉茶铺和烧饼的包装纸上,都能看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赫赫名号。

  对于这样的现象,高小康将其称为“中国文化特色的社会现象”:一个本来很生僻的文化事件,由于国家的重视、政府的支持而迅速地膨胀放大,变成了轰轰烈烈争申遗的运动。高小康认为,这几年来中国的申遗工作有点像奥林匹克运动,各地拿项目就像拿金牌,政府官员常常以拿到多少个高级别的非遗项目作为一种政治业绩来追求,这样的做法非常具有“中国特色”。

  “追求政绩、追求商业利益的冲动导致行政决策的非理性化,已经给非遗保护带来了种种问题。”高小康说,从申报假非遗、“死”非遗到有名无实甚至弄真成假的假保护,还有因政绩表现和商业性开发的需要而造成的破坏性“保护”等。“显然,现在需要从盲目追求上名录、上项目,转向更加科学地评估非遗保护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中国“非遗”保护工作应该超越前十年

  基于对中国非遗现状的观察和思考,高小康认为,当下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从观念到策略,应当超越前十年以调查和申报项目为中心的发展,而进入“后申遗时期”。

  所谓“后申遗时期”,不仅仅是指非遗保护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更意味着对前一阶段“非遗热”的重新审视和反思。以申遗为中心的时期是非遗保护的启蒙和普及时期,而当申遗变成轰轰烈烈的文化运动乃至大规模的产业开发运动时,对于非遗以及整个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的认识和实践,也显出了许多误读和片面性,包括非遗保护中的一些基本观念、目的、政府策略和行政工作路线,都需要以非遗法的形式加以厘清和确认,引导整个非遗保护事业走向有序、深度发展。

  高小康特别指出,“后申遗时期”并非意味着非遗调查和申报代表性项目的工作已经结束。“事实上,还有大量调查申报工作需要进行。”他认为,“后申遗时期”的调查、申报和保护工作,应当在吸取已有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更加科学一些。对于一些非遗项目在申报成功并产生宣传效应后,保护措施尚未实施就遭到哄抢式开发利用,致使文化权益被侵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现象,可以引入“文化预警”机制,让保护意识和行动前置与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抢先开发获利的冲动,避免申遗成功、遗产消亡。

  复杂性和多样性是“后申遗时期”非遗保护的核心问题

  作为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的副主任,高小康对非遗代表性项目粤绣的发展一直感到很“闹心”。同样是列入国家非遗名录的刺绣,苏绣如今有数万绣娘从事这项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事业,可以说是一片兴旺景象;然而粤绣,却因后继乏人而令人担忧。

  这样的现实困境,不仅仅只是出现在粤绣当中。在当下,保护非遗,实际上就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在非遗项目的调查、申报、评审认定工作中,都遵循着规定的程序,具体的保护工作也根据项目的分类而形成大致相似的模式。

  现在的问题是,短短的几年时间,全国已评出了8万多个非遗项目,如何能以“大致相似的模式”去完成其保护任务?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显然是各地在申报非遗时所没有或者很少考虑的问题。

  “这个庞大的数字背后,是不同文化群体、不同类型的文化形态,这些形形色色的文化形态构成了历史和地域的生态多样性。”高小康说,以不同的方式保护不同的非遗项目,使各个文化群体不同的文化传统及其个性得以在当代文化环境中传承发展,是非遗保护的核心问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对非遗保护提出了两个普遍原则:一是应当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二是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这两个原则强调非遗保护的对象应当是仍然处于传承中,并且自身具有完整的文化形态。同时,这种文化形态的保护传承,应当融入整个社会的认同、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生态建设过程中。

    “生产性保护”概念有待商榷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定义的核心是:“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但由于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的理解不同,在如何“确保”这个问题上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路线。一条是保守路线,另一条是激进路线。这两种路线在实践中都遇到了问题。

    激进路线所遇到的问题,就是过于强调遗产在现代生活尤其是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从本质上颠覆了遗产传承的意义;而保守路线遇到的问题更为棘手,它涉及人类保护遗产与社会发展的总协调问题,即在遗产保护投入上“度”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又诞生了一个折中的路线——生产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早就有人提出,但真正被广泛认可相对较晚。今年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某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在实施非遗保护中,主要采取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性保护4种重要方式。”可见,生产性保护是官方认可的一种非遗方式。

    然而,在高小康看来,“生产性保护”其实是一个有待商榷的概念。

    高小康认为,对于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意味着为一些传统文化产品开拓市场,从而使这些文化遗产进入今天的文化消费活动。“这种保护方式从理念上讲没有什么不可以,但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一些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变成了产业化开发,使得传统文化在商品化过程中被抽离、分解和伪造,从而失去了自身的文化价值。”

     高小康认为,“生产性保护”在有意无意间把“非遗”视为一个确定的对象。正是在“生产性保护”的概念“陷阱”下,不少非遗的保护在现实中走了样。如一些民俗活动,尤其是民间信仰活动,一旦变成商业行为,其中的传统文化内涵就可能被彻底剔除而成为似是而非的伪民俗。贵州侗族的祭萨以及傩文化的发展,都曾陷入过这样的陷阱。

    “保护非遗的本义就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也就是保护不同文化形态背后各个文化群体的传统和个性。”高小康说,如果把对文化个性的保护变成产业化的大规模生产和普及,岂不是在消灭文化的多样性?

    从申遗时期到“后申遗时期”,一个重要的转折

      贵州的六枝梭嘎,是中国和挪威于上世纪90年代兴建的第一座生态博物馆。这是一个对传统文化进行生态保护的范本,至今还被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推广,也是后来非遗保护中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滥觞。

    然而,当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潘年英到梭嘎生态博物馆考察时,却看到了一个“严重变形”了的“生态博物馆”,它已偏离了当初所设计的方向,而演变成了在今日中国最为常见的民俗旅游村。

    潘年英认为,“生态博物馆”这一概念的核心和运作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传统文化,但实际上这些保护行为本身并不是来自当地居民自发的内在要求和冲动,而是一种纯粹的外在行为。对此,高小康说,如果像环境保护那样由外在的保护者强制进行文化生态的保护,肯定是行不通的。

    当前,随着申遗活动轰轰烈烈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馆区的建设也迅速发展了起来。“但在文化生态主体缺席的情况下,由政府和专家主导建设的文化生态博物馆和保护区,难免遇到文化生态主体意愿与外来保护者的冲突。”高小康说,文化生态保护应该是从事非遗保护的政府、专业人员与文化生态主体之间相互沟通和共享的过程。“离开沟通和共享,文化生态保护的结果就会变成‘空壳遗产’。”

    “站在‘后申遗时期’的立场重新审视申遗以来的传承、教育和传播活动,就会注意到轰轰烈烈之后暴露出来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非遗文化主体的缺席现象,这会对非遗保护的价值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影响。”高小康说,从申遗时期到“后申遗时期”,对非遗保护和中国当代文化建设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如果能够认真反思和研究“后申遗时期”的非遗状况与发展趋势,中国的文化传承和建设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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