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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草 案)
(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发布日期:2010/10/26】【作者: 管理员 】【来源: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阅读次数:5151】【字体 】【打印 关闭窗口

第一章     

          第一条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苏州市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间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我市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为苏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在市文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我市的民间文艺事业,推动苏州文化强市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 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根据人民团体自身特点和运作机制,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履行人民团体职责,发挥人民团体作用。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和团体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第二章   

          第六条  鼓励和推动广大会员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民间艺术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提倡和支持会员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解放思想,不断创新,努力推出富有时代精神、民族特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各类民间文艺作品。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民间文艺创作和理论研究,遵循艺术规律,举办各种展览、评比、培训、观摩、采风、讲座等活动,帮助会员拓宽视野、交流经验、提高素养,推动我市民间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九条  积极支持和引导群众性业余民间文艺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培养和推荐民间文艺新人、新作,壮大民间文艺队伍,繁荣民间文艺创作。

         第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民间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江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民间文艺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体制。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从事民间文艺创作、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教育培训和组织工作有一定成就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本市各市(县)的申请者由所在地团体会员审议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由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生活、工作的中国民间文艺家会员、江苏省民间文艺家会员,经本人申请后均可成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五条  凡本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关民间文艺团体以及各市(县)民间文艺家协会,自愿申请,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作为该团体会员的代表,为当然的理事提名。被当选的团体会员理事,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新负责人自然接任。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权利;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尽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承办、协办的各项活动;

    3、接受本会分配的任务,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按时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团结和声誉。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1、触犯刑律、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3、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

    4、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的任何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者,作自动离会。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充分协商,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通过会务工作报告;修改章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制订和通过重要决议案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主席团委员若干组成主席团,主持日常工作。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负责本会具体日常事务,其人选经市文联党组会商协会主席团,再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设名誉职务若干,由主席团聘请,对本会工作承担顾问、参谋等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艺术门类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具体组织开展民间文艺创作、学术研讨、教育培训、组织联络及事业发展等活动,其负责人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1、上级主管部门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及个人捐助;4、有偿服务收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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